关于开展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确认工作的通知.doc
2009卫生部关于卫技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rar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193号)精神,把人社厅发[2008]9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报名确认的工作事宜具体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确认提交的材料:
1.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请用圆珠笔在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单位、报考级别与专业);
2.《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需提交市医学考试办公室确认);
5.报考中级资格的须提供相应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执业医师证书原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原件,报考全科医学、社区护士中级职称的还须提供岗位培训证明,报考护师资格的需提供护士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证书原件,以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6.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2);
7.报考护理初级(士)须提供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2009年在校毕业生除外)(附件3)。
8.单位聘任相关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请放置在首页),所有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二、报名确认时间:
本次报名确认工作以考生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考生报名确认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理。各单位把考生需提供的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收齐、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根据下表时间统一报送区卫生局医政科教科。
|
日期 |
具体时间 |
考生所在单位 |
|
12月24日 |
上午8:30~11:30 |
咸祥中心卫生院、皮肤病防治站、塘溪镇卫生院、区妇幼保健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区急救中心 |
|
下午1:30~4:00 |
茅山卫生院、古林镇卫生院、云龙镇卫生院、五乡镇卫生院、潘火医院 |
|
12月25日 |
上午8:30~11:30 |
姜山中心卫生院、邱隘中心卫生院、骨伤科医院、石碶医院、樟村医院、东吴镇卫生院 |
|
下午1:30~4:00 |
洞桥镇卫生院、鄞江中心卫生院、横街镇卫生院、瞻岐镇卫生院 |
|
12月26日 |
上午8:30~11:30 |
钟公庙医院、龙观乡卫生院、宋诏桥医院、横溪中心卫生院、横溪口腔病防治院、东钱湖医院 |
|
下午1:30~4:00 |
集仕港中心卫生院、高桥镇卫生院、梅墟卫生院 |
|
12月29日 |
上午8:30~11:30 |
鄞州第二医院 |
|
下午1:30~4:00 |
宁波明州医院 |
|
12月30日 |
上午8:30~11:30 |
鄞州人民医院 |
民营医疗机构(除宁波明州医院外)、个体诊所、厂(场、矿、校)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考生,报名确认时间为12月24日至3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双休日除外)。
三、报名确认地点:
鄞州区卫生局五楼1509室
地址: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鄞州党校旁)
四、报名收费:
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报考初级资格每人每科收取50元,报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考生报名确认成功后,由各单位统一收取报名费,并于1月8日、9日上交区卫生局财务科。民营医疗机构(除宁波明州医院外)、个体诊所、厂(场、矿、校)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考生,在报名确认的同时缴纳考试费。
五、工作要求: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关系到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把本次考试报名等事项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确保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钟闽 电话:87418658
附件: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条件对照表
2、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3、护理专业毕业生临床实习证明
鄞州区卫生局
2008年12月22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条件对照表
|
基 本 条 件 |
报 考 级 别 |
学 历 和 资 历 条 件 |
|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
初
级
资
格 |
士级 |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 |
|
师级 |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士级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士级职务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
|
中级
资格 |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
注: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附件2:
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本人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提供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报名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
年 月 日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所报材料审核属实。如有虚假,由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单 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附件3:
护理专业毕业生临床实习证明
兹保证 同志确系在本单位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如有虚假,由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单 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