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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确认工作的通知(鄞卫发[2008]133号)

2008-12-22 16:13:26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区卫生局

    关于开展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确认工作的通知.doc

    2009卫生部关于卫技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rar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193号)精神,把人社厅发[2008]9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报名确认的工作事宜具体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确认提交的材料:

    1.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请用圆珠笔在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单位、报考级别与专业);

2.《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需提交市医学考试办公室确认);

5.报考中级资格的须提供相应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执业医师证书原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原件,报考全科医学、社区护士中级职称的还须提供岗位培训证明,报考护师资格的需提供护士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证书原件,以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6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2);

7.报考护理初级()须提供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2009年在校毕业生除外)(附件3)。

8.单位聘任相关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请放置在首页),所有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二、报名确认时间:

本次报名确认工作以考生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考生报名确认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理。各单位把考生需提供的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收齐、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根据下表时间统一报送区卫生局医政科教科。

日期

具体时间

考生所在单位

1224

上午8301130

咸祥中心卫生院、皮肤病防治站、塘溪镇卫生院、区妇幼保健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区急救中心

下午130400

茅山卫生院、古林镇卫生院、云龙镇卫生院、五乡镇卫生院、潘火医院

1225

上午8301130

姜山中心卫生院、邱隘中心卫生院、骨伤科医院、石医院、樟村医院、东吴镇卫生院

下午130400

洞桥镇卫生院、鄞江中心卫生院、横街镇卫生院、瞻岐镇卫生院

1226

上午8301130

钟公庙医院、龙观乡卫生院、宋诏桥医院、横溪中心卫生院、横溪口腔病防治院、东钱湖医院

下午130400

集仕港中心卫生院、高桥镇卫生院、梅墟卫生院

1229

上午8301130

鄞州第二医院

下午130400

宁波明州医院

1230

上午8301130

鄞州人民医院

民营医疗机构(除宁波明州医院外)、个体诊所、厂(场、矿、校)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考生,报名确认时间为12243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双休日除外)。

三、报名确认地点:

鄞州区卫生局五楼1509

地址: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鄞州党校旁)

四、报名收费:

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报考初级资格每人每科收取50元,报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考生报名确认成功后,由各单位统一收取报名费,并于189日上交区卫生局财务科。民营医疗机构(除宁波明州医院外)、个体诊所、厂(场、矿、校)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考生,在报名确认的同时缴纳考试费。

五、工作要求: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关系到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把本次考试报名等事项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确保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钟闽    电话:87418658

附件: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条件对照表

2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3、护理专业毕业生临床实习证明

 

 

鄞州区卫生局

20081222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条件对照表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士级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

师级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士级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士级职务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中级

资格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注: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附件2

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本人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提供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报名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所报材料审核属实。如有虚假,由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附件3

护理专业毕业生临床实习证明

 

 

兹保证           同志确系在本单位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如有虚假,由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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