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度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开展执业注册的通知》(甬卫办医政〔2009〕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软件中已增加“08年10月通过执业考试的护士首次注册”模块,配备机构版软件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该模块,对10月份考试合格人员进行首次注册信息录入后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审核、制证;未配备机构版软件的医疗机构将相关材料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后,由卫生局窗口通过该模块进行首次注册并制作证书。
有关单位如果已经将10月份考试合格人员的信息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护士首次注册信息录入”模块输入的,请立即将信息删除,然后通过“08年10月通过执业考试的护士首次注册”模块录入信息。
二、为了使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能够正常注册、执业,请各单位务必于3月18日前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审核。
三、提交的材料中,凡是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